(2010)嘉海盐商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0-02-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海宁市丁桥汽车修配厂与俞惠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市丁桥汽车修配厂,俞惠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盐商初字第52号原告:海宁市丁桥汽车修配厂,住所地:海宁市丁桥镇。法定代表人:杨建松,厂长。委托代理人:张欢,浙江天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海,浙江天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俞惠忠,丁桥镇民利村俞家场3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市丁桥汽车修配厂诉被告俞惠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宁市丁桥汽车修配厂于201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市丁桥汽车修配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海宁市丁桥汽车修配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 懿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仲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