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平商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2-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县伟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伟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平商初字第1号原告:绍兴县伟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3967-9)。住所地绍兴县漓渚镇中岭脚下。法定代表人:朱玲珍,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一春,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颖颖,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住所地绍兴市人民中路285号。负责人:郭宝棠,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汉祥,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伟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绍兴县伟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县伟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伟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31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邹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