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商终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0-02-26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屈建新与周志海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志海,屈建新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商终字第2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志海。委托代理人:谢佩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屈建新。上诉人周志海因与被上诉人屈建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09)温鹿商初字第1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7日委托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周志海送达了《受理上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通���书之后七日内,预缴上诉受理费5925元,逾期不缴作自动撤诉处理。上诉人周志海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免交、缓交或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志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09)温鹿商初字第159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金小鸣审判员 易景寿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微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