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商初字第1842号
裁判日期: 2010-02-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1842号原告:张××。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30元,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叶绿芬审 判 员 钱双桂代理审判员 仇 华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红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