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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商初字第1842号

裁判日期: 2010-02-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1842号原告:张××。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30元,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叶绿芬审 判 员  钱双桂代理审判员  仇 华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红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