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0-02-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南×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威×投资有限公司、南宁管×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01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01号原告:上海新××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南×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某文。被告:深圳市威×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被告:南宁管×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峰。原告上海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南×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威×投资有限公司、南宁管×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新××投资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新××投资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新××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5497.7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97748.88元,由原告上海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上海新××投资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5497.75元,本院退回人民币197748.87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炜审判员 张尧代理审判员王伟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雒 文 佳 ( 兼 )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