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金义商初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0-02-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厉刚、厉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厉刚,厉强,刘文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788号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法定代表人金子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雪峰,廿三里支行行长。被告厉刚,农民,乌市江东街道青岩刘村16组。被告厉强,农民,乌市江东街道青岩刘村16组。被告刘文理,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岩刘村a区55幢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厉刚、厉强、刘文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怀瑛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