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菏开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0-02-2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其省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其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菏开刑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其省,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26日被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9年10月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抓捕归案,同日移交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菏开检刑诉(20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其省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月1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殷玉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其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院指控:2008年8月7日至2008年11月18日,被告人李其省伙同张广现、张广兵(均已判刑)先后窜至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菏泽市牡丹区、定陶县等地,入室盗窃作案21起,盗窃现金、电脑、电动车、相机、项链、手机、香烟等物品一宗,其中1起未遂,盗窃总价值共计62454元。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李其省及同案犯张广现、张广兵的供述、被害人崔某、郑建立等22人陈述、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证据,指控被告人李其省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其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称未参与被指控的第1、2、3、4起犯罪事实,其不知道第12、13起犯罪事实中的10000元现金。对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无���议。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认罪部分1、2008年9月3日,被告人李其省伙同张广现(已判刑、下同)盗窃菏泽经济开发区丹阳办事处肖楼村于芳家联想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1000元。2、2008年10月18日,被告人李其省伙同张广现盗窃菏泽经济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田水井村田同江家现金500元、香烟7条,经鉴定香烟价值1140元,合计1640元。3、2008年10月23日,被告人李其省伙同张广现、张广兵(均已判刑、下同)盗窃菏泽经济开发区岳程办事处李胡同村李娟家现金4300元、戴尔手提电脑一部、招标整体解决方案软件一套、清华紫光牌MP4一个。经鉴定,手提电脑价值2400元、招标整体解决方案软件价值9000元、MP4价值100元,合计15800元。4、2008年10月23日,被告人李其省伙同张广现、张广兵���窃菏泽经济开发区岳程办事处张什店行政村冉贤集村冉令房家现金800元。5、2008年10月24日,被告人李其省伙同张广现、张广兵盗窃菏泽经济开发区岳程办事处王集村王新亮家银白色索尼相机一部、白金耳钉一对、白金手链一条,二百元假币,经鉴定,索尼相机价值300元、白金耳钉价值564元、白金手链价值1692元,合计2556元。6、2008年10月25日,被告人李其省伙同张广现、张广兵盗窃菏泽经济开发区岳程办事处辛集东北隅程良霞家英克莱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200元。7、2008年11月份,被告人李其省伙同张广现、张广兵盗窃菏泽市牡丹区沙土镇南宋村王保记家现金5元。8、2008年11月11日,被告人李其省伙同张广现、张广兵盗窃菏泽市牡丹区黄堽镇昝庄村昝中正家现金5800元,索尼相机一部,经鉴定索尼相机价值400元,合计6200元。9、2008年11月11日,被告人李其省伙同张广现、张广兵盗窃菏泽市牡丹区黄堽镇丁庙村孙翠荣家中毛毯一条,经鉴定价值20元。10、2008年11月12日,被告人李其省伙同张广现、张广兵盗窃菏泽市牡丹区黄堽镇昝庄村李凤春家现金100元。11、2008年11月14日,被告人李其省伙同张广现、张广兵盗窃定陶县城关镇温庙行政村钟好凤家现金110元,2盒红塔山烟,价值16元,合计126元。12、2008年11月14日,被告人李其省伙同张广现、张广兵盗窃定陶县城关镇温庙村侯普庆家金戒指一个,经鉴定价值880元。13、2008年11月14日,被告人李其省伙同张广现、张广兵盗窃定陶县城关镇温庙村牛月乾家第五套人民币一套,经鉴定价值680元。14、2008年11月18日,被告人李其省伙同张广现、张广兵盗窃菏泽经济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前崔楼村崔福彪家中钻石项链一条、现金5元,项链经鉴定价值740元,合计745元。15、2008年11月18日,被告人李其省伙同张广���、张广兵在菏泽经济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前崔楼村崔兆杰家中盗窃时被群众发现,同案犯张广现、张广兵被抓获,被告人李其省逃跑。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其省当庭供认不讳,无所辩解,且有被害人于某等15人报案陈述,鉴定结论、被盗现场照片、同案犯张广现、张广兵指认盗窃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勘验检查笔录及被告人李其省、同案犯张广现、张广兵的供述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李其省亦未提出异议,证据之间均能相互印证,且客观真实,证据来源途径合法,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被告人李其省伙同他人实施上述盗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人部分认罪和不认罪部分(一)2008年8月7日,被告人李其省伙同张广现盗窃菏泽经济开发区丹阳办事处刘庙社区孙庄郑建立家现金1500元、小灵通一部,经鉴定,小灵通价值50元。合计155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郑建立陈述证实,2008年8月7日中午11点左右,郑建立发现家中房门被撬,即打电话报警。被盗走现金1500多块钱、一部红色小灵通和一部黑色手机,手机当时不能用了。还有三个存折和一个农行银行卡被盗,次日到银行挂失。被盗当天其家后面的一家也被盗了。2、被盗现场照片证实,被害人郑建立被盗现金位置及被撬坏锁及作案工具等情况,同案犯张广现对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3、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证实,UT斯达康小灵通鉴定价值���50元。4、同案犯张广现供述证实,2008年9月份的一天上午,张广现和李其省在人民南路公铁立交桥西侧铁路北侧的一家,两人跳墙进去,在卧室桌子抽屉里翻到20多个一元硬币,还有两个小灵通,张广现和李其省一人拿了一个。5、被告人李其省供述证实,其在侦查阶段对作案时间、地点、过程、盗窃物品数额等内容与同案犯张广现供述一致。且还供述偷了300元钱和三个存折,存折让其扔在路上了,钱二人平分。(二)2008年8月12日,被告人李其省伙同张广现盗窃菏泽经济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庞庄庞某家金佛一个、金观音一个,经鉴定,金佛价值1320元、金观音价值1012元,合计2332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庞某陈述证实,2008年8月12日中午12点左右,庞某发现家中堂屋门锁被撬,屋内被翻,就打电话报警。被盗走一个金佛和一个金观音,还有些铜钱、粮票、布票,还有老版的人民币,十元的有七八张、五元的二张、一元的有五张,被盗物品价值大约能值2000多元。2、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证实,黄金佛鉴定值为1320元,黄金观音鉴定值为1012元,共计2322元。3、被盗现场照片证实,被害人庞某家门锁被撬及室内物品被翻动等情况。4、同案犯张广现供述证实,8月份的一天,张广现和李其省在恒盛大市场南边村子里一条东西胡同朝南的一家,李其省从大门西边跳墙进入,张广现正要跳墙进,有人来了,等那人走后,张广现跳墙进去,张广现走到门口,李其省说没有东西,快走。二人跳墙出来,李其省告诉张广现说在抽屉里找到了两个金佛,带着红绳。两个金佛被李其省卖了560元钱,钱没有分。5、被告人李其省供述证实,其在侦查阶段对作案时间、地点、过程、盗窃物品数额等内容与同案犯张广现供述一致。(三)2008年8月21日,被告人李其省伙同张广现盗窃菏泽市牡丹区牡丹办事处菊香社区李楼村李某家组装电脑一部,经鉴定价值12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李某陈述证实,2008年8月21日上午,李某之妹李蕊发现李某家堂屋门开着,家里被翻的很乱,堂屋西间的电脑被盗。电脑是2008年4月3100元组装的,黑色机箱。2、菏价鉴字(2009)25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鉴定结论证实,涉案电脑鉴定价值为1200元。3、同案犯张广现指认被盗现场照片证实,被害人李某家被盗现场情况。4、同案犯张广现供述证实,张广现和李其省在牡丹园附近的人民路和220国道交叉路口下车,沿环城路往西走了一华里,又往北在日东高速公路南侧的一个村子的最后头的一家,两人从北边跳墙进去,偷了一台电脑、显示器、键盘、音箱等。电脑放在张广兵屋里让他用了。5、被告人李其省供述证实,其在侦查阶段对作案时间、地点、过程、盗窃物品数额等内容与同案犯张广现供述一致。(四)2008年8月31日,被告人李其省伙同张广现在菏泽市牡丹区牡丹南路生建机械厂南墙南面谢某家盗窃电脑主机一个、手机一部,手机价值600元,电脑主机鉴定价值650元,共计125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谢某陈述证实,其家住牡丹南路生建监狱南墙南面。2008年8月31日上午9点多,发现家中堂屋防盗门被撬了,三个屋子被翻的很乱,堂屋里的电脑主机、手机等被盗,后打110报警。电脑主机放在卧室桌子上,2008年7月组装,机壳为黑色。手机放在堂屋沙发上,是海尔粉红色直板手写屏手机,2007年7月份买的,当时价值1000元,现在价值600元左右。2、菏价鉴字(2009)25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鉴定结论证实,组装电脑鉴定值为650元。3、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08年11月18日依法扣押张广现黑色组装电脑主机一部,并于2009年1月15日发还给被害人谢某。4、同案犯张广现供述证实,一天上午,张广现和李其省坐公交车到了菏泽生建附近,顺着生建的南墙往西走,走了300多米,在路南一家偷一个电脑主机、一部手机,没翻到钱。现场其作了辨认。5、被告人李其省供述证实,其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对作案时间、地点、过程、盗窃物品数额等内容与同案犯张广现供述一致。(五)2008年11月7日,被告人李其省伙同张广现、张广兵盗窃菏泽市牡丹区郭大千田口村田某家现金1095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田某陈述证实,田某报案称,2008年11月7日上午11点左右,其儿子发现大门打不开,田某的二哥发现大门里面让人用螺丝刀顶上了,打开门后发现堂屋东间被翻。田某到家后发现放在门口铁橱子里木盒子中的大约一万四千元钱的现金没有了,就打电话报警。铁橱子和木盒子都上锁了,一万四千元都是新版一百元的。橱子上面的锁被别掉了,木盒子上的挂鼻被别开了。小偷是从西墙上翻到家里的。2、被盗现场照片证实,被害人田某家中被盗现场、存放古币和现金的木箱等及同案犯张广兵指认盗窃的现场情况。3、被告人李其省供述证实,那天上午李其省和张广现、张广兵骑了一辆摩托车去何楼办事处的路上,在大桥北沿,沿着北边的河堤往西走了两三里地堤北有个村。张广兵在河堤上等着,李其省和张广现到村西南角的一家,两人在院子西墙边的一个树上爬上墙进了院子。把堂屋撬开后,在一个铁皮箱子里翻了有一万块钱,在铁皮箱里还有一个小箱,小箱也有个锁,弄开后里面有二、三千零钱,还有一些古钱币、清钱,二人把东西都弄走了。出去后告诉张广兵就偷了900多元钱,三人一人分300元钱,剩下的钱李其省和张广现就平分了。4、同案犯张广现供述证实,李其省说一共偷了950元。回到住处每人分了300元,剩下50元吃饭了。晚上十点左右,李其省找到张广现,给了其5000元钱,都是新版100元的,并说:“还有钱,开始没有给你说,我还藏了一万元,给你5000元,别给张广兵说”。5、同案犯张广兵供述证实,对该起犯罪事实,其对作案时间、地点、参与人员、作案过程等与被告人李其省供述一致,但其供述,三个见面后,张广现和李其省告诉张广兵偷了800元,在住处张广现分给张广兵、李其省各100元,剩下的600元留着吃饭用,由张广现放着。经其辨认,知道这个村叫田口村。(六)2008年11月10日,被告人李其省伙同张广现、张广兵盗窃菏泽市牡丹区何楼办事处卞庙行政村秦庄村张某现金10000元,白金项链一条及坠、摩托罗拉手机一部、诺基亚手机一部,经鉴定白金项链价值2040元、坠680元、摩托罗拉手机价值300元、诺基亚手机价值400元。合计1342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张某陈述证实,2008年阴历十月十三日上午12点左右,张某发现堂屋门被撬,屋里被翻。堂屋东间用窗帘裹住的一个布兜里10000元现金没有了,布兜后被邻居在院子东边的水渠里发现,堂屋东边条几里的一部诺基亚手机也被偷了。闺女屋里少了一部黑色女式直板摩托罗拉手机,一个白金项链,一个白金项链坠,一个挂脖子里的玉坠,两个耳机,一条数据线。每月其闺女帮其取钱,然后他把钱藏在堂屋窗帘里。2、被盗现场照片证实,被害人张某家中被盗现场、被撬挂锁、木床等及同案犯张广兵指认盗窃的现场情况。3、菏价鉴字(2009)24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证实,铂金项链6克鉴定总额2040元,铂金坠2克鉴定总额680元,摩托罗拉L6手机鉴定值300元,诺基亚6108鉴定值400元。4、被告人李其省供述证实,2008年11月份的一天,李其省和张广现、张广兵三个人骑一辆摩托车到何楼办事处的公路桥南���远处路东边一个村里。张广兵在外放风,李其省和张广现沿着东边的沟渠往南走,在南边一个院子墙东南角跳墙进去,用家里的铁棍把锁撬开。张广现在西边屋里翻,李其省在堂屋东间翻,在窗户台边发现一个布包,包里有一沓钱。张广现翻了一部手机还有不中用的玉坠。张广现和李其省点钱正好一万元,两人就分了,把布包扔沟渠边了。只给张广兵说找了七、八百元钱。5、同案犯张广现供述证实,2008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上午,张广兵在卞庙村一胡同口看人,其和李其省跳进一家,李其省在屋东间翻,其在西间里翻,翻出一套修指甲的工具和一个黑色直板带一个白色耳机的手机。李其省说没弄到东西,其见李其省手里拿了一个金黄色的手机。6、同案犯张广兵供述证实,2008年11月上旬,张广兵、张广现和李其省三个打的从杨庄出发,走到去何楼的路上一座大桥南面不远处路东有个村,下车后往里走三四十米,小路南有个胡同,胡同南面是堵住的,张广兵在胡同放风了。张广现和李其省告诉张广兵偷了几十块钱、一个白色的项链、项链下面一个坠,一盒修指甲的剪刀,一部黑色直板手机。几十块钱张广现拿着没分,手机卡扔了,手机放包里了,项链当天去卖没卖成,扔在一个盒子里了。综上所述,被告人李其省伙同张广现、张广兵参与入室行窃21次,其中一次未遂,盗窃物品总价值62454元。另本案有如下综合证据:户籍信息证实,李其省出生于1985年6月10日,身份证号码:。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09年12月29日向被告人李其省通知了涉案物品鉴定价格结论。3、本院(2009)菏开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张广现参与入室行窃21次,其中一次未遂,盗窃物品总价值62454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同案犯张广兵参与入室行窃15次,其中一次未遂,其盗窃物品总价值43482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李其省“未参与第1、2、3、4起指控犯罪事实”的辩解意见,经查,对该四起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其省在侦查阶段对伙同张广现共同实施盗窃行为作了供述,且与同案犯张广现的供述基本事实一致,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且被告人李其省亦未提供未参与的相关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李其省参与实施了前述四起指控犯罪事实,故其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李其省“不知道第12、13起指控事实中的10000元”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李其省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对该两起指控事实中的作案时间、地点、方法、财物数量等详细过程均作了供述,对赃款的存放地点、方法的供述与被害人田某、张某的陈述及现场照片等证据指向一致,对分赃的基本事实被告人李其省所作供述与同案犯张广现、张广兵的供述相一致,同案犯张广兵对作案现场亦作了辨认,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该两起犯罪事实中的1万元赃款足以认定,被告人李其省的辩解意见无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其省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其省在菏泽经济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前崔楼村崔兆杰家中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后逃跑,属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犯罪未能得逞,系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其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6日起至2021年10月5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西磊审 判 员 侯明生代理审判员 陈希国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石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