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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海催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0-02-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长虹××有限公司、郑某某等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虹××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海催字第56号申请人:长虹××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郑某某。委托代理人:高某。申请人长虹××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天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ga/0100112114,面额人民币2万元,出票人宁波欧德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泗门镇振良五金电料店,背书人余姚市泗门镇振良五金电料店,最后持票人长虹××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浙商银行宁波分行,出票日期2009年8月1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长虹××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陆 萍审 判 员  余雅美审 判 员  何诗昂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汪晓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