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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民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0-02-26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陈华军与王海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军,王海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366号原告:陈华军。被告:王海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华军诉被告王海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华军撤回对被告王海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新祥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兰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