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0-02-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傅顺忠与吴子兵、吴亚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顺忠,吴子兵,吴亚玲,朱恒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777号原告傅顺忠,城街道工人西路31弄1幢401室。委托代理人朱新民。被告吴子兵,义亭镇白塔塘村23组,现住义乌市幸福小区复兴后陈9号。被告吴亚玲,义亭镇白塔塘村23组,现住义乌市幸福小区复兴后陈9号。被告朱恒奎,江东街道江南二区10幢2单元2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傅顺忠诉被告吴子兵、吴亚玲、朱恒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傅顺忠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怀瑛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