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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0-02-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傅顺忠与吴子兵、吴亚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顺忠,吴子兵,吴亚玲,朱恒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777号原告傅顺忠,城街道工人西路31弄1幢401室。委托代理人朱新民。被告吴子兵,义亭镇白塔塘村23组,现住义乌市幸福小区复兴后陈9号。被告吴亚玲,义亭镇白塔塘村23组,现住义乌市幸福小区复兴后陈9号。被告朱恒奎,江东街道江南二区10幢2单元2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傅顺忠诉被告吴子兵、吴亚玲、朱恒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傅顺忠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怀瑛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