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德新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0-02-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德清县××机械有限公司与德清××力电梯配件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德清县××机械有限公司;德清××力电梯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湖德新民初字第18号原告德清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丰村。法定代表人郭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德清××力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路。法定代表人贾某某。原告德清县××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德清××力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新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当庭作出宣判。原告诉称,2006年10月28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1份,约定将原告座落于德清××××丰村的房屋(包括土地)建筑面积约3000平某某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自2006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止;年租金7万元,租金按年结算,于每年第1个月的15日支付。被告公司当时尚在申请设立阶段,合同由其法定代表人贾某某签字。合同签订后,前两年被告按约支付租金,自第三年(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起,被告未能按约支付租金,仅支付租金3万元,尚欠第三年度租金4万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现第四年的付款期限已过,被告还是未能支付租金,且被告已经停业。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返还租凭房屋及土地;2、被告支付租金至解除合同时止(暂计57500元)。并提供原告营业执照、被告工商登记情况各1份、房屋租赁合同1份、征地协议1份、租金计算清单1份。被告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虽未经被告质证,但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经审核认为,上述证据真实、合法,可以证明被告尚欠原告房租金575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6年10月28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原告把其所有的座落于德清××××丰村,建筑面积约3000平某某的房屋和土地租赁给被告公司使用。双方约定:租赁期限自2006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止;年租金7万元,租金按年计算,在每年的第1个月15日前支付(每年7万元)。合同签订后,原、被告按约履行至2008年10月31日。第三年度(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被告只支付租金3万元后,被告方不再履行合同支付租金,且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被告企业关停。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保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租金575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作为承租人拖欠原告租金逾期不付,且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造成被告企业关停,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实际已无法履行,故原告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应予以准许。被告租赁原告房屋拖欠租金不付,是引起本纠纷的原因,应当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德清县××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清××力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2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德清××力电梯配件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德清县××机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费人民币57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减半交纳619元,由被告德清××力电梯配件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新良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顾美玉德清法院廉政监督意见表案号(2010)湖德新民初字第18号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合议庭成员杨新良当事人姓名或名称(诉讼中称谓)原告德清县××机械有限公司联系方式(住址及电话)德清××××丰村。被告德清××力电梯配件有限公司德清××××路。意见内容注:1、本意见表专为当事人投诉法院工作人员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规定等不廉洁行为而设。2、反映情况须实事求是;3、本表附有内容事项;4、填写后请投立案庭意见箱或寄德清县人民法院监察室收,邮编:3132005、举报电话:0572-8076272。举报电子邮箱:dqfy001@163.c0m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二、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三、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四、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五、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