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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海长商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0-02-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顾鸿伟与尤炳初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鸿伟,尤炳初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长商初字第46号原告:顾鸿伟,长安镇怡院新村6幢406室。委托代理人:常小红,海宁市众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尤炳初,桥镇群海村10组。委托代理人:余金海,浙江天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顾鸿伟诉被告尤炳初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鸿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顾鸿伟负担。审判员 朱美娟二0一0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云      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