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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内0725执3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0-02-26

公开日期: 2020-05-27

案件名称

刘婧申请执行李卫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卫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内0725执369号之二被执行人李卫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2020)内0725执369号之二裁定书,于2020年02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李卫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卫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卫民在中国建设银行62270004302009029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4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光耀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那 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