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执二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0-02-2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二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女。(系申请执行人之母)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杨某某与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我院于2009年9月28日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30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12月1日,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偿付抚养费600元、诉讼费2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了全部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09)新民初字第30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舒四来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