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0-02-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杨登满与中国农业银行苍南龙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登满,中国农业银行苍南龙港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75号原告:杨登满,27196609062499),汉族,住苍南县龙港镇上厂街242号。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苍南龙港支行。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道164-188号。负责人:庄义,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登满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苍南龙港支行储蓄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登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直沈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国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