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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321执3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0-02-26

公开日期: 2020-04-13

案件名称

张某、范家豪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某;范家豪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321执34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生于2005年1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法定代理人:章某,女,生于1978年6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被执行人:范家豪,男,生于1978年5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范家豪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321民初41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范家豪应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支付生活费525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范家豪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本案于2020年1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范家豪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范家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据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范家豪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惩戒系统。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动产、房管局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范家豪名下财产情况如下: 一、查明被执行人范家豪在银行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本案已予以额度冻结; 二、查明被执行人范家豪在国土、不动产、房产无登记信息; 三、查明被执行人范家豪在车辆管理部门有一辆车牌号为川A×××××的迈腾牌小型汽车,现已查封,因未扣押到案,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四、查明被执行人范家豪在证券机构无财产登记信息; 五、查明被执行人范家豪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作为出资人的工商登记信息; 六、在被执行人范家豪户籍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张某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张某明确表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范家豪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生活费52500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范家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范家豪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某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范家豪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发现被执行人范家豪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 苗 审 判 员  黄 达 审 判 员  蒲川林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代  泽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