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海商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0-02-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海宁市都凌化纤有限公司与海宁市峰达针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市都凌化纤有限公司,海宁市峰达针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商初字第19号原告:海宁市都凌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袜业园区硖仲路332号。法定代表人:都平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海宁市峰达针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塘南西路1号财富大厦505室。法定代表人:张建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勤华,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市都凌化纤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宁市峰达针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宁市都凌化纤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海宁市都凌化纤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市都凌化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4元,减半收取1642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合计3012元,由原告海宁市都凌化纤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海达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