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催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0-02-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省××树脂厂、徐某某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省××树脂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象催字第28号申请人:浙江省××树脂厂,住所地:浙江省××镇××号。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申请人浙江省××树脂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9年12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浙江省××树脂厂被盗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该承兑汇票号码为bb/0102798162,汇票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汇龙泵业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象山支行,收款人为宁波文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09年9月29日,汇票到期日为2010年3月29日,最后持票人为浙江省××树脂厂。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省××树脂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谢 敏审 判 员 励先国审 判 员 何 滨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黄 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