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2099号
裁判日期: 2010-02-2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罗小彩与台州特卡罗鞋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小彩,台州特卡罗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2099号原告:罗小彩,路桥区横街镇沿河北路177号。被告:台州特卡罗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横峰街道下洋林村。法定代表人:林利生,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小彩与被告台州特卡罗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小彩于2010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台州特卡罗鞋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台州特卡罗鞋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小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罗小彩负担。审 判 长 缪雪芳审 判 员 沈小忠审 判 员 蔡 焱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胡王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