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商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0-02-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鄱阳县长通货运有限公司与傅卫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鄱阳县长通货运有限公司,傅卫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383号原告:鄱阳县长通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鄱阳县田畈街镇。法定代表人:楼马云,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水鑫、卢秀莉,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卫锋,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次坞镇香山村5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鄱阳县长通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傅卫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鄱阳县长通货运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鄱阳县长通货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鄱阳县长通货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26元,依法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鄱阳县长通货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姚望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