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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洞商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0-02-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南某某与陈某某、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某某,陈某某,林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洞商初字第37号原告:南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林某某。原告南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考虑诉讼因素为由要求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7.5元,由原告南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丁观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泱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