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兰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0-02-2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赵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兰民初字第136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诸葛友,浙江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原告赵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国俊独任审判,于2010年2月26日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诸葛友,被告董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系同村人,但婚前原告一直在外打工,与被告并不认识,1990年上半年经人介绍,原、被告建立恋爱关系,同年下半年,双方按习俗举行了婚礼,××××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因原、被告血型不合而不能生育健康子女,于2002年10月领养一女婴,取名董子怡。婚后双方感情一般,但近几年来,原告辛辛苦苦经营一烟摊,赚了一点钱以后,被告却开始在外寻欢作乐,赌博、玩女人无所不干,赌注越下越大,甚至借高利贷,将家庭积蓄挥霍殆尽,以致原告烟摊借债经营。被告不但不听原告劝阻,反而经常殴打原告,造成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另被告对养女也不管不问,丝毫不尽养父之责。无奈原告于2009年4月10日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但贵院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以后,双方夫妻关系未有任何改变,双方仍至今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综上所述,婚前原、被告缺乏了解,婚后被告好吃懒做,近年来沉溺于赌博和玩女人,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此,原告再次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养女董子怡随原告生活,被告按300元/月支付抚养费。被告董某在庭审中辩称,原、被告婚姻基础一直都是好的,2008年原告排岭市场的烟摊被盗,原告跟别人说是被告叫人来偷的,被告这么多年来干活赚来的钱都放在原告处,现原告提出离婚,我是不同意的,我与原告关系一直都好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赵某与被告董某同为外董村人,双方于1990年上半年建立恋爱关系,同年下半年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年××月××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因婚后原、被告一直未曾生育子女,故在2002年10月领养了一女婴,取名董子怡。近年来,双方经营烟摊赚了一点钱,被告却拿钱去赌博,且又是输多赢少,从而引起原告的不满,为此夫妻之间经常要发生争吵,久而久之影响了双方的夫妻感情。原告曾于2009年4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未被法院准许。现原告认为自从法院第一次判不离后,双方的夫妻关系未有任何改变,双方自2008年11月起开始分居(被告不承认),为此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收养登记证、(2009)金兰民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吴文明证明(被告提供,因证人未出庭作证,其证明的内容本院不予认定)及本案庭审笔录。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双方之间有一定的感情,近年来双方感情出现了裂痕,这与被告的家庭责任心不强有关,与双方之间缺少必要的交流有关,原告一次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说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实存在危机,但危机管危机,并不等于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只要双方都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被告要深刻反省自已且改掉不良习气,对原告多一份体贴,原告对被告多一份宽容,双方都要以家庭利益为重,双方都要从维护家庭稳定这个方向去努力,原、被告的夫妻关系还是有和好的可能。这次本院仍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特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农行金华市分行营业中心,汇入帐号19×××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朱国俊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雪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