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鄞商初字第2374号

裁判日期: 2010-02-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与宁波市鄞州××配件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宁波市鄞州××配件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2374号原告:黄××。委托代理人:钟×。被告:宁波市鄞州××配件厂,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万众村。代表人:顾××。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宁波市鄞州××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以原告主体不符为由,于201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计480元,由原告黄××负担。审 判 长  何正伟人民陪审员  翁志道人民陪审员  曹伟英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维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