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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仙商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0-02-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应某某与季某某、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某某,季某某,柯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仙商初字第78号原告:应某某。委托代理人:蒋某某。被告:季某某。被告:柯某某。原告应某某与被告季某某、柯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红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应某某的申请,于2010年2月22日依法裁定对被告季某某的财产进行了诉讼保全。本案于2010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应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季某某、柯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应某某起诉称:2008年11月21日,被告季某某经被告柯某某担保向原告应某某借款20万元,订立了借款协议1份,约定按月利率1.5%计息,保证人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等内容。现被告季某某未还本付息。请求判令被告季某某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自2008年11月2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给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由被告柯某某负连带责任。被告季某某、柯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应某某起诉陈述的事实一致。原告应某某提供的证据《借款协议》1份、《浙江省台州市服务业统一发票》1份,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2008年11月21日,原告应某某与被告季某某、柯某某之间所订立的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不违反法律规定,应确认有效。被告季某某应负还本付息责任。被告柯某某自愿为被告季某某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应某某与被告季某某在订立借款合同时约定了律师代理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故被告季某某应承担原告应某某为本案诉讼付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原告应某某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季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应某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自2008年11月2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律师代理费5000元。二、被告柯某某对被告季某某的应付款负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诉讼保全费2000元,合计4450元,由被告季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汇款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帐号:900101040003235。)审 判 员  陈红星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吕美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