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德商初字第214-1号
裁判日期: 2010-02-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温在行与施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在行,施小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商初字第214-1号原告温在行,身份证号码33032619720606501x,家住德清县武康镇顺达路43号。委托代理人沈水根,德清县武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施小兰,身份证号码330521196307230066,家住德清县武康镇泰源商贸中心4-1幢3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在行与被告施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在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400元,由原告温在行负担。审 判 员 林 晓 阳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潘丽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