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0-02-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和明与冯阿土、绍兴县古荡运动材料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和明;冯阿土;绍兴县古荡运动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25号原告:张和明(身份证号码:3302261950********),男,1950年6月1日出生,住宁海县桃源街道桥下泮村1组15号。委托代理人:段小会,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阿土(身份证号码:3306211964********),男,1964年6月23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东湖镇高平村民主239号。被告:绍兴县古荡运动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7220387)。住所地:绍兴县孙端工业园区许家桥。法定代表人:冯阿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和明诉被告冯阿土、绍兴县古荡运动材料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和明撤回对被告冯阿土、绍兴县古荡运动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3元,减半收取14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维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