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丽民终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0-02-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庆××县××乡××村××组、庆××县××乡××村××组、庆××县××乡与庆××县××乡××会、吴甲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庆××县××乡××村××组,庆××县××乡××村××组、庆××县××乡,庆××县××乡××会,吴甲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丽民终字第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庆××县××乡××村××组,住所地庆××县××乡蒲潭村。诉讼代表人范某某。上诉人(原审原告)庆××县××乡××村××组,住所地庆××县××乡蒲潭村。诉讼代表人周甲。庆××县××乡蒲潭村第四村民小组,住所地庆××县××乡蒲潭村。诉讼代表人吴乙。上诉人(原审原告)庆××县××乡××村××组,住所地庆××县××乡蒲潭村。诉讼代表人周乙。上诉人(原审原告)庆××县××乡××村××组,住所地庆××县××乡蒲潭村。诉讼代表人吴丙。上诉人(原审原告)庆××县××乡××村××组,住所地庆××县××乡蒲潭村。诉讼代表人王某某。以上六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庆××县××乡××会,住所地庆××县××乡蒲潭村。法定代表人吴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丙。上诉人庆××县××乡××村××组、庆××县××乡××村××组、庆××县××乡蒲潭村第四村民小组、庆××县××乡××村××组、庆××县××乡××村××组、庆××县××乡××村××组因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庆元县人民法院(2009)丽庆民初字第2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认为,六原告起诉要求确认俩被告签订的《联营山某(股)转让合同》无效,因该合同所涉及的岙头、白沙岗山场,六原告及被告蒲某某委会均主张某某山某所有权,而六原告与被告蒲某某委会系不同的集体经济组织,就涉案山某存在权属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甲、林乙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因此六原告应某某通过行政确权的途径解决讼争山某的权属问题,山某某属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处理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出裁定:驳回原告庆××县××乡××村××组、庆××县××乡××村××组、庆××县××乡蒲潭村第四村民小组、庆××县××乡××村××组、庆××县××乡××村××组、庆××县××乡××村××组的起诉。上诉人庆××县××乡××村××组、第三村民小组、第四村民小组、第五村民小组、第六村民小组、第七村民小组提出上诉称:1、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而并非要求法院确认山某某属,现一审法院以山某某属争议不属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显属“裁非所诉”,侵犯了原告诉权;2、两被上诉人签订的《联营山某(股)转让合同》无效。理由是签订合同时未经过所有权人(即六上诉人)同意,也未经过民主议定程序。本案涉案山场属二至七村民小组的合法财产,有依法登记的庆政淤蒲字第68号山某所有权证为凭。被上诉人庆××县××乡××会在一审时提供的会议记录有事后添加的痕迹,且内容也未涉及转让山某使用权,无法证实签订合同时经过民主议定程序;3、即使本案涉案山某某属不明,为了减轻当事人诉累,法院也不应裁定驳回起诉,而应裁定中止诉讼,待权属清楚后再恢复诉讼。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进行审理。被上诉人庆××县××乡××会未作书面答辩。被上诉人吴甲辩称:1、本案讼争的基础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庆××县××乡××会的山某某属争议,故依法应先进行行政确权;2、两上诉人签订的《联营山某(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理由是1982年登记的000068号土地清册和浙庆林证字(2006)第淤上07-001号林权证均证实被上诉人庆××县××乡××会是“处后山”山场所有人;其次,合同的内容合法,被上诉人庆××县××乡××会将林甲收益份额转让给被上诉人吴甲,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未侵犯其他村民合法权益;最后,转让山某收益份额是经村“两委”集体研究,全村八个村民小组均有村民代表参加进行讨论、议定和研究,最后作出决定。被上诉人吴甲自2003年8月份受让后对林某某行抚育管理,多年来上诉人也未提出过异议。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虽然所提的诉请是要求确认两被上诉人签订的《联营山某(股)转让合同》无效,但上诉人主张合同无效的主要依据是其具有合同所涉山场的所有权,而被上诉人庆××县××乡××会主张合同有效的主要依据也是其是合同所涉山场的所有权人。双方在一审中均提供了各自享有所有权的林权证,根据双方现有证据无法确认涉案山场的所有人,而山某某归属问题又直接与《联营山某(股)转让合同》效力相关。法律明文规定,林甲、林乙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故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江云审 判 员 周水法代理审判员 李 洋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