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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海长商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0-02-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赛芙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杭州天梭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浙江赛芙纺织品有限公司;杭州天梭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长商初字第108号原告:浙江赛芙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顾朝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虎良,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天梭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星星路26号。法定代表人:董群,董事长。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赛芙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天梭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追索被告定作款170995.75元,现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杭州天梭纺织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国良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云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