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海法商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0-02-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岑仲波与泰兴市粤美船厂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仲波
案由
船舶建造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海法商初字第87号原告:岑仲波,省慈溪市浒山街道金山新村16号楼105室。委托代理人:张松军、何泽宇,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兴市粤美船厂。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大生镇蒋榨村芦坝闸江滩。负责人:曹仕美。本院在审理原告岑仲波与被告泰兴市粤美船厂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岑仲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邬先江代理审判员 张 辉代理审判员 张建生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庄志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