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浙0108执25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2-26
公开日期: 2020-04-16
案件名称
杭州高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杭州中科赛思伺服电机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杭州高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杭州中科赛思伺服电机有限公司;杨建新;陈秀丽;杭州赛威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08执25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高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50号19楼1914室。 法定代表人周恺秉。 被执行人杭州中科赛思伺服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桐庐经济开发区滩头路73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新。 被执行人杨建新,男,1956年10月7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被执行人陈秀丽,女,1959年11月15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被执行人杭州赛威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分水镇城西村。 法定代表人韩文元。 申请执行人杭州高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中科赛思伺服电机有限公司、杨建新、陈秀丽、杭州赛威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08民初26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高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代偿款4896729.72元、违约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1367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本院于2019年9月9日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未有大额银行存款信息。 3、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杭州赛威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有牌号为浙A×××××车辆。 5、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股权、证券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证券登记信息。 6、本院于2019年9月6日委托桐庐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杭州中科赛思伺服电机有限公司及杭州赛威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住所地、经营场所、履行债务等其他情况。 7、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向桐庐县人民法院邮寄了参与分配函。 8、本院传唤各被执行人应于2019年9月23日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9、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杭州赛威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牌号为浙A×××××车辆,该车未实际扣押。 10、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决定书,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截止到2020年2月26日,被执行人尚应支付代偿款4896729.72元、违约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51367元,合计4948696.72元。 上述执行情况、执行措施、强制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本院以移动微法院的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杭州高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各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08执258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胡广航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陶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