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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缙商初字第221—1号

裁判日期: 2010-02-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缙云县汽缸体厂与福安市奔腾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缙云县汽缸体厂,福安市奔腾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缙商初字第221—1号原告:缙云县汽缸体厂,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壶镇镇兴工路199号。法定代表人:黄振宇,该厂厂长。被告:福安市奔腾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阳头工业南路158号。法定代表人:黄建奇。本院在审理原告缙云县汽缸体厂与被告福安市奔腾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6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缙云县汽缸体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63元,减半收取203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70元,均由原告缙云县汽缸体厂负担。审 判 员 李卫文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 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