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0-02-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龙升纺织有限公司与绍兴县宏晨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龙升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宏晨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248号原告:杭州龙升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萧山区党山镇解放村。法定代表人:倪张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伟军,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宏晨纺织有限公司18),住所地:绍兴县福全镇大生村村北岸124号。法定代表人:劳宏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龙升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宏晨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宏晨纺织有限公司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龙升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宏晨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7元,减半收取318.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70元,合计688.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