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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一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0-02-2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丽与被告彭艳峰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一初字第223号原告:王丽,女,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索罗巷郭保奎诊所医生。被告:彭艳峰,男,19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与被告彭艳峰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于201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8元减半收取249元,由原告王丽承担。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