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越商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0-02-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经济开发区美欣达绣花厂与绍兴东鑫制衣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经济开发区美欣达绣花厂,绍兴东鑫制衣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407号原告绍兴经济开发区美欣达绣花厂,住所地绍兴市稽山街道新港村经济合作社3号标准厂房。负责人蒋立建,厂长。被告绍兴东鑫制衣厂,住所地绍兴市家私工贸园区(新大城家居广场)。负责人朱黎明,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经济开发区美欣达绣花厂与被告绍兴东鑫制衣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绍兴经济开发区美欣达绣花厂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经济开发区美欣达绣花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裕陆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缪高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