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海法商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0-02-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盛泰物流有限公司与杭州市五星洁具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盛泰物流有限公司,杭州市五星洁具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海法商初字第28号原告:浙江盛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455号东海曙光大厦17a1。法定代表人:徐文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焦亮华,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浙江盛泰物流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北辰区刘房子千里堤口天津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宿舍。被告:杭州市五星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江南镇三联路。法定代表人:钟淑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盛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市五星洁具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盛泰物流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盛泰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盛泰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盛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佩芬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玉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