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川0723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0-02-26
公开日期: 2020-04-01
案件名称
盐亭县太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国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盐亭县太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国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23民初192号 原告:盐亭县太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盐亭县云溪镇南街德兴楼二号。 法定代表人:赵鑫,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刘国秋,女,汉族,1979年9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 原告盐亭县太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国秋物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盐亭县太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亭县太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亭县太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盐亭县太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丹丹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冯侨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