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鲁0921执保134号
裁判日期: 2010-02-26
公开日期: 2020-03-13
案件名称
朱宁伟、许喆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朱宁伟;许喆;朱旭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921执保134号申请执行人:朱宁伟,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申请执行人:许喆,男,197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申请执行人:朱旭光,男,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20)鲁0921民初594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执行人许喆、朱旭光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崔尔敏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加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