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民初字第2772号
裁判日期: 2010-02-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某;陈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慈民初字第2772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徐某。被告:陈某。原告杨某为与被告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于2009年11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于2010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委托代理人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起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2月相识。2009年1月13日(农某二○0八年十二月十八)原告和被告办理订婚仪式。原告方由两介绍人宋某、戚某经手,发给被告方聘金128000元,聘礼黄乙指壹只、黄甲环壹付、白甲环壹付、翡翠手链壹只、白金某某两条。被告方回聘金28000元。2009年4月12日,原告到被告处接嫁妆,又由两介绍人经手发给被告方某某盘钱4600元。2009年4月13日,双方举办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此后,被告不愿与原告沟通,也无夫妻生活,一直沉迷于电脑网络。2009年6月上旬,被告跑回娘家后,至今未回。故原告诉来法院,要求被告即时返还聘金104600元;返还黄乙指壹只、黄甲环壹付、白甲环壹付、翡翠手链壹只、白金某某两条;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庭审中,原告减少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即时归还原告聘金10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人宋某、证人戚某的书面证言一份,证人宋某、证人戚某的出庭证言各一份,证明原告于2009年1月13日向被告发聘金128000元、聘礼黄乙指壹只、黄甲环壹付、白甲环壹付、翡翠手链壹只、白金某某两条、望娘盘钱4600元,以及被告回聘28000元的事实。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并且与本案关联,本院对此予以认定,并作为定案依据。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杨某和被告陈某于2008年12月确定恋爱关系,2009年1月13日(农某二○0八年十二月十八)举行订婚仪式。原告于同日经男方介绍人宋某、女方介绍人戚某将聘金128000元以及黄乙指壹只、白乙指壹只、黄甲环壹付、白甲环壹付、翡翠手链壹只、白金某某两条交给被告的母亲,被告母亲收受上述聘金、聘礼后,通过两介绍人返还被告28000元,被告方实际收受聘金100000元。2009年4月12日(农某该年三月十七),被告将嫁妆发至原告处,原告经介绍人宋某经手给被告方某某盘钱4600元。次日,原、被告按农村习俗办理了结婚仪式。2009年6月,双方因故发生矛盾,被告离开原告家至今。另查明,原、被告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院认为:原告按农村习俗向被告发送了聘金、聘礼,因至今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故被告对已收受的聘金、聘礼应予返还。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未损害被告利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某聘金100000元。被告若在指定期间内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被告应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金。本案诉讼费2300元,由被告陈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093001,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孙红莲代理审判员 陆潇岚代理审判员 孙赟峰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邵 芸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其它告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