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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0-02-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义乌市裕新印花材料有限公司与高忠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裕新印花材料有限公司,高忠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54号原告:义乌市裕新印花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石古金14号。法定代表人:郑裕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恬,浙江句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忠岳,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裕新印花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忠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裕新印花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76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陆潇岚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许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