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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执二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0-02-26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二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女。(系申请执行人之母)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杨某某与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我院于2009年9月28日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30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12月1日,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偿付抚养费600元、诉讼费2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了全部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09)新民初字第30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舒四来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 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