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丰民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0-02-26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岳艳东与王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艳东,王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676号原告岳艳东,农民。被告王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法定代表人郭玉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岳艳东与被告王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艳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艳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军猛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鲁红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