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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商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0-02-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冯某与杭州××集团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杭州××集团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商初字第306号原告:冯某。被告:杭州××集团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杭州××集团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某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伊涵二0一0年二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徐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