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拱商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0-02-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冯某与杭州××集团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杭州××集团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商初字第306号原告:冯某。被告:杭州××集团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杭州××集团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某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伊涵二0一0年二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徐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