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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椒商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0-02-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巫杰、巫志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巫杰,巫志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椒商初字第12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609号。诉讼代表人:王国才,行长。委托代理人:葛图鹏,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巫杰,男,1983年11月27日��生,住台州市玉环县大麦屿蓝天世纪e幢201室。身份证编号:331021198311270637。被告:巫志林。身份证编号:332627196307230619。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告巫杰、巫志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善华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金 媚附件:本裁定所���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