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0-02-26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万科物业公司诉刘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952号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物业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海,万科物业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孟娜,女,汉族,1983年10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委托代理人陈贤德,男,汉族,1972年12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刘敏,女,汉族,1978年9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万科物业公司诉被告刘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科物业公司于201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科物业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肖 彬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傅继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