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民初字第3914号
裁判日期: 2010-02-2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靳小利、胡桂荣等与桑永军、马金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雁民初字第3914号原告靳小利。原告胡桂荣。原告吕波。原告吕静。原告吕姣。法定代理人靳小利,系原告吕姣的母亲。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长民,男,1951年1月29日生,汉族。被告桑永军。委托代理人宋启安,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金龙。被告张全成。被告解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靳小利、胡桂荣、吕波、吕静、吕姣与被告桑勇军、马金龙、张全成、解建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小利、胡桂荣、吕波、吕静、吕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1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雷 霆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康晓钟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