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苏0211民初9091号
裁判日期: 2010-02-26
公开日期: 2020-06-16
案件名称
9091李贤华与谷和山、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贤华;谷和山;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1民初9091号原告:李贤华,男,1952年9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炳昂,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和山,男,1965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含山县。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法定代表人:校荣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贤华与被告谷和山、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贤华以双方已协商和解为由,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李贤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贤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保全费420元,两项合计820元,由原告李贤华负担。审 判 员 尤曦红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毛瀚飞书 记 员 陈慧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