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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商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0-02-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国××货××司与杭州××货××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国××货××司,杭州××货××司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商初字第243号原告:上××国××货××司。。法定代表人: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被告:杭州××货××司。关东××10-3-602。法定代表人:楼××。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国××货××司与被告杭州××货××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国××货××司于201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国××货××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国××货××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国××货××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炼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斯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