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拱商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0-02-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国××货××司与杭州××货××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国××货××司,杭州××货××司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商初字第243号原告:上××国××货××司。。法定代表人: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被告:杭州××货××司。关东××10-3-602。法定代表人:楼××。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国××货××司与被告杭州××货××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国××货××司于201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国××货××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国××货××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国××货××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炼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斯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