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苍商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0-02-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与陈细兰、陈希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陈希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商初字第146号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建兴东路72号。法定代表人:陈宏强,系该银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钦具,系该银行职员,住苍南县龙港镇郭宕村52-1号。被告:陈细兰,身份证号码330327197010122146,住苍南县龙港镇金福小区第5幢4单元102室。被告:陈希乐,身份证号码33032719751005723x,户籍所在地苍南县龙港镇上南村77号,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陈细兰、陈希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以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于201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4元,减半收取592元,由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 判 长 余小卫审 判 员 刘崇岭人民陪审员 刘日芳二0一0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蔡成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