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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行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0-02-2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西安市佛教协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碑行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本市西斜七路21号。法定代表人田党生,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唯、王佑方。被执行人西安市佛教协会,住所地本市碑林区书院门11号。法定代表人释增勤,会长。2010年1月26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的执行申请书,要求强制执行其2009年8月18日作出的市国土发(2009)3-22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西安市佛教协会送达了申请执行书副本、非诉执行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被执行人西安市佛教协会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举行听证的书面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市国土发(2009)3-22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市国土发(2009)3-22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查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育英代审判员 杨淑香代审判员 王恒勋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