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温民终字第1780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中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中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拟稿纸案号:(2009)浙温民终字第1780号签发:审核:会签:拟稿: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民终字第17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曾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高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上诉人张某某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2009)温洞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在事实部分认定被上诉人中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张某某结算时自认尚欠上诉人工程款40838元等相应金额,但在说理部分又以上诉人证据不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存在矛盾。关于上诉人需完成及实际已完成工程情况亦有待查清。此外,被上诉人“中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现已变更为“中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判决对该事实未予查明不妥。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2009)温洞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某某已预缴的本案二审受理费2317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戴 真审 判 员 郑明岳代理审判员 李晓光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天彬 微信公众号“”